2016年1月6日,山東青島市南區檢察院官方微信披露,市南法院對高田電筑電梯設備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孫曉藝涉嫌單位行賄、串通投標、偽造公司印章案作出一審判決,該公司犯串通投標罪、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二十萬元;孫曉藝犯串通投標罪、單位行賄罪、偽造公司印章罪,判處拘役八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
2014年9月,青島臺東郵電局(當代廣場)舊城改造電梯采購項目對外招標,包括被告單位在內共五家公司參加了投標。為謀取自身利益,被告單位青島高田電筑電梯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孫曉藝與其他投標者互相勾結,先是與愛默生電梯有限公司青島辦事處達成幕后交易,約定對方中標后全權委托被告單位代理中標合同的履行,后又同青島西奧電梯工程有限公司和青島廣日樓宇設備工程有限公司串通,商定報價,并由被告單位出資墊付保證金,控制其他幾家投標者投標價格,最終使愛默生電梯有限公司青島辦事處得以接近招標控制價的最低價格中標。
于此前后,被告人孫曉藝又指使其妹孫麗娜(亦是青島高田電筑電梯設備有限公司員工)找人偽造了青島西奧電梯工程有限公司和招標項目投資方青島市北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的合同專用章各一枚。
2015年2月,為感謝此次招投標活動中所得到關照和以后安裝電梯施工時繼續得到幫助,被告人孫曉藝按事先約定,送給青島市北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項目處處長陳某某現金5萬元。
而在此之外,被告人孫曉藝還于2013年2月和2015年4月,為使公司在投標李滄公共服務中心電梯工程項目過程中以及被告單位因偷稅在補繳稅金罰款問題上能夠不正當受益,送給李滄區重點工程指揮部辦公室主任郭某某現金5萬元以及青島市國稅局稽查局檢查二科科長王某某存款1萬元的銀行卡及現金2萬元。受賄人均已另案處理。
近年來檢察院系統對行賄、受賄案件的查處力度均有所加大。2013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開始施行,其中第一條即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摘《中國招標周刊》2016年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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